参考答案:D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3款);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于违法无效的规章不予适用,但《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或裁判主文中“宣告其是否有效”的权限,故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3)项和第(5)项,对省政府规章,有权处理的机关是国务院和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该条第(4)项,省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但对省政府规章无权改变或撤销,故B项错误。根据该条第(2)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对省政府规章无权撤销,故C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说法错误。根据该条第(5)项,省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本省政府规章。根据该法第96条,此处的“不适当”包括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等违法情形,也包括不合理情形。故该省人大常委会对该省政府规章,既可以审查合法性,也可审查合理性。总之,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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