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题: [单项选择]旺达实业公司拖欠海韵电脑公司货款10万元,海韵公司多次追讨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旺达实业公司发布了支付令,限期付款。旺达实业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的价格不合理,愿意付款88000元,另外12000元希望免除。在这种情况下,()。 A. 法院应当直接终结督促程序 B. 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确实不合理,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支付令失效 C. 督促程序继续进行 D. 法院应询同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支付88000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改为88000元 参考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