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主要有10个方面的调整和完善:
(1)放宽小额贷款对象。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投放的广度,在支持家庭传统耕作农户和养殖户的基础上,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农村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具体包括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
(2)拓展小额贷款用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拓宽农村小额贷款用途,既要支持传统农业,也要支持现代农业;既要支持单一农业,也要支持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的各产业;既要满足农业生产费用融资需求,也要满足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融资需求;既要满足农民简单日常消费需求,也要满足农民购置高档耐用消费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各种合理消费需求;既要满足农民在本土的生产贷款需求,也要满足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贷款需求。
(3)提高小额贷款额度。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收入水平和信用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小额贷款额度。原则上,对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0万-3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万—5万元,其他地区在此范围内视情况而定;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在报经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再适当调高贷款额度。
(4)合理确定小额贷款期限。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禁止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坚决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贷”和不科学的贷款不跨年的传统做法。允许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灾害等带来的客观影响,个别贷款期限可视情况延长。对用于温室种养、林果种植、茶园改造、特种水产(畜)养殖等生产经营周期较长或灾害修复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消费贷款的期限可根据消费种类、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贷款风险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确因自然灾害和疫病等不可抗力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予以合理展期。
(5)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实行贷款利率定价分级授权制度,法人机构应对分支机构贷款权限和利率浮动范围一并授权。分支机构应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贷款利率授权,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资金及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进行转授权或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6)简化小额贷款手续。在确保法律要素齐全的前提下,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查时间。全面推广使用贷款证,对已获得贷款证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凭贷款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贷款手续。增加贷款申请受理的渠道,在营业网点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办理专柜或兼柜,开辟农村小额贷款绿色通道,方便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申请贷款。协调有关部门,把农户贷款与银行卡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条件逐步把借记卡升级为贷记卡,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进一步提高贷款便利程度。
(7)强化动态授信管理。根据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特点,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建立农村小额贷款授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综合考察影响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信用记录等各种因素,及时评定申请人的信用等级,核发贷款证,实行公开授信。对农村小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以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为单位,推行内部统一授信,同时注重信息工作,注意发挥外部评级机构的作用,防范客户交叉违约风险。对小额贷款客户资信状况和信用额度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彻底纠正授信管理机制僵化、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滞后的问题。
(8)改进小额贷款服务方式。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贷款营销,及时了解和满足农民资金需求,坚决改变等客上门的做法。要细分客户群体,对重点客户和优质客户,推行“一站式”服务,并在信贷审批、利率标准、信用额度、信贷种类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尽量缩短贷款办理时间,原则上农户老客户小额贷款应在一天内办结,新客户小额贷款应在一周内办结,农村小企业贷款应在一周内办结,个别新企业也应在二周内告具结果。灵活还款方式,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可采取按周、按月、按季等额或不等额分期还本付息等方式。对个别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可通过流动服务等方式由客户经理上门服务。提高农村小额贷款透明度,公开授信标准、贷款条件和贷款发放程序,定期公布农村小额贷款授信和履约还款等情况。
(9)完善小额贷款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小额贷款绩效评估机制,逐步建立起“定期检查,按季通报,年终总评,奖罚兑现”的考核体系。实行农村小额贷款与客户经理“三包一挂”制度,即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相关信贷资产的质量、数量挂钩。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贷款管理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客户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各环节的尽职评价,对违反规定办理贷款的,严格追究责任;对尽职无错或非人为过错的,应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对所贷款项经常出现风险的要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岗位,或视情况加强有针对性培训。
(10)培育农村信用文化。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依托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尽快规范和完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信用档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制度,发挥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农户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信贷管理模式,激发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把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引向深入。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避免流于形式。对信用户的贷款需求,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结合信用村镇创建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为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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