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题: [单项选择]混同,指法律上的两个主体资格归属于一人,无并存的必要,一方为另一方所吸收的关系。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混同的是( )。 A. 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收益时,集体组织可以撤销其承包权 B. 房屋毁坏,房屋所有权消灭,所有人基于所有权的效力取得砖土瓦木等动产所有权 C. 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定抵押权,后来乙购买了该栋房屋取得其所有权,所有权与抵押权同归于一人,抵押权消灭 D. 丙欠丁5万元,丙在其房屋上为丁设定抵押权,后丙还清欠款,抵押权消灭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解析] ABD都不存在“法律上的两个主体资格”,更没有“一方为另一方所吸收”的可能; C中所有权与抵押权人归属于一人,抵押权为所有权吸收,符合定义,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