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如果我是一名村官,我会对王某、张某与李某间的合同纠纷作如下处理:首先应明确李某未按时交付价款已构成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李某应该支付约定价款给王某、张某。市场行情不好,也给李某带来了损失,但是仅以1斤0.3元的价款代替约定的每斤0.6元支付给王某、张某显然不合理,所以我应本着利益均衡的原则进行调解,提议让李某以每斤0.5元或0.4元的价款支付给王某、张某。或者也可以提议将李某的还款时间延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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