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CD
本题中,甲、乙、丙对于所有权是按份共有。《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要处分共有物的整体,没有特别约定时,需要经过2/3以上共有人同意,民法中数字后面的“以上”“以下”只要没有特别说明,都是包括本数的。A项中,甲、乙份额已达2/3,可以对于三间房屋整体处分,丙认为不及于自己的一间没有依据,故错误,当选。BC项中的铺地板和装修都是对于房屋进行整体上的事实处分,没有特别约定,经过2/3以上共有人的同意即可整体处分,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据此,分割之后有瑕疵产生的损失,由共有人按照原来的份额来分担,D项中丙因为分得的房屋漏雨进行维修花费的600元,甲、乙、丙按照份额每人应分担1/3的份额,即每人200元,故D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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