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BCD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规定,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各地要按照11.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未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在当地政府主导下,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核定缴费的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负责核定单位应缴费额的部门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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