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题: [单项选择]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某年8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能力,并有确切的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公司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甲公司( )。
A. 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 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 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先交付部分货物 D. 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案涉及不安抗辩权,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