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理由是: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的装运日期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本案中,货物尽管是在不同的日期从不同的港口装船,但是装船日期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装货港在信用证规定的区域内,并且装上了同一条船“胜利”号轮,运往同一目的港美国纽约港,所以不属于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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