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刘明,男,19X X年X X月X X日生,汉族,A县人,A县B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B乡小寨村。
被告人:周同,女,19X X年X X月X X日生,汉族,A县人,A县集贸市场好再来餐馆业主,家住该县张村镇小山村。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占案。
诉讼请求:被告人周同犯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系被告人所开好再来餐馆之顾客。2003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自诉人和同事孙武、赵刚三人在被告人开办的好再来餐馆吃饭,不慎将内装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被告人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发现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一个小时后了自诉人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被告人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被告人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自诉人当面表示,如交出皮包,愿意重谢,被告人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自诉人又托与被告人丈夫熟悉的王菲前去说合。被告人再次否认,自诉人无奈,遂向A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局传讯,被告人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被告人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时,被告人不得已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将皮包及 10000元现金等物提取并发还给了自诉人。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拾得自诉人财物后将其隐匿企图占为已有,并且在自诉人和公安人员追索时百般抵赖,拒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之规定,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人孙武、赵刚,系自诉人同事,各书写1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财物属实。孙武住A县B乡大庄村,赵刚住A县 B乡小寨村。
2.A县公安局讯问笔录1份,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自诉人财物属实。
此致 A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刘明
代书人:X X X
2003年7月28‘日附:本自诉状副本1份
[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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