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题: [单项选择]【真题试题】(2010年单项选择第1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6月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绿豆100吨,总价10万元,但合同未约定绿豆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公司如期发货,乙公司收货后,因有20吨绿豆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本案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不成了 B. 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效力待定 C. 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 合同有效,甲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