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C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2015年修订)第51条第2项关于人员独立方面的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A项,财务人员不得在母公司担任任何职务;C项,发行人的副经理可以在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担任董事;D项,董事会秘书可以在母公司担任监事但不得领薪。B项,根据第51条第3项关于财务独立方面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据此,发行人与母公司不得共同使用同一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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