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题: [单项选择]张三、李四、王五、刘六、丁七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一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关于该公司设立的有关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张三、李四、王五、刘六、丁七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没立 B. 假设张三、李四、王五、刘六、丁七有三人退出,则其余仍然能够共同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 C. 张三认购了股份总数的10%、李四认购股份总数的5甲o、王五认购股份总数的 3%、刘六认购厂股份总数的7%、丁七认购股份总数的9%,余下的部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D. 公司设立时候张三、李四、王五、刘六、丁七必须有三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考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解析] 《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因此A正确;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