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题: [单项选择]甲居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 A. 乙 75万,丙75万 B. 乙100万,丙50万 C. 丙100万,乙50万 D. 丙80万,乙70万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多个抵押权并存时抵押权的受让顺序。《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