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是我国地矿研究所的专家,其每月工资收入1200元。在2006年纳税年度,甲某向某地矿局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80000元,出版专著一本获稿酬18000元。该年度甲某曾出访美国和日本,出访美国期间在大学讲学获收入3000美元(汇率1:8.5),此项所得在美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500美元;出访日本期间,通过协商将其专著翻译成日文出版,获得版权收入100万日元(100日元=7.5元人民币),该项所得在日本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日元。
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某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税额。参考答案:
(1)工资收入每月不足1 600元,免税
(2)转让专有技术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0×(1-20%)×20%=12 800(元)
(3)稿酬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8 000×(1-20%)×20%×(1-30%)=2016(元)
(4)在美国的讲学收入在我国的抵减限额=3 000×8.5×(1-20%)×30%-2000 =4 120(元)
在美国已纳税4 250元(500×8.5)高于抵减限额,其余额可在以后的抵扣余额中抵扣。
(5)在日本的版权收入在我国的抵减限额=1 000 000÷100×7.5×(1-20%)×20% =12 000(元)
在日本已纳税7 500元(100 000÷100×7.5)可全部抵减,并需在我国补税4 500元 (12 000-7 500)。
(6)甲某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12 800+2 016+4 500=19 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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