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题: [单项选择]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 1992年,刘稳就此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2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199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如果开庭当天刘稳因没坐上开往县城的早班车,未能出庭,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A. 按撤诉处理 B. 缺席判决 C. 延期审理 D. 先予执行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解析] 刘稳不能到庭属于有正当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的延期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