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协定》第六部分“过渡安排”主要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 《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均应实施协定,但并非在《协定》生效以后马上实施,而是安排了一个过渡期,以便各方为实施协定做好准备。对一般国家而言,期限为1年;对发展中国家、正从中央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的成员,再延长4年;对最不发达国家,宽限期为10年。 《协定》第67条还要求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金融合作,以实施本《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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