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B,C,D,E答案解析:理由:(1)张某与银行之间约定的是不动产质。我国法律对“不动产质”并无规定,双方当事人创设了一种新的物权类型,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故该“质权”不成立,所以银行不得对该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2)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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