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题: [单项选择]李某拾到王某的身份证后,为骗取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使用王某的身份证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取得租赁车辆(价值25万元)。后李某又伪造了所租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所租车辆质押与陶某签订了借款合同,骗取陶某现金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对李某应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和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B. 对李某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C. 对李某应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D. 李某犯罪涉及的财产数额为20万元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盗用身份证件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1)《刑法》第280条之一第1款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反恐怖主义法》第21条规定,租赁车辆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李某在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使用王某的身份证,属于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并将租赁的车辆用于其他犯罪,情节严重,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2)《刑法》第224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李某在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车辆,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后又利用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所租车辆质押等手段,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陶某现金,扰乱民间借贷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
(3)《刑法》第280条之一第2款规定,有第1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和合同诈骗罪,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4)李某先后实施了骗取汽车和骗取借款两个行为,虽然两个行为有关联,但前行为与后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作为两个单独的犯罪,故犯罪数额为45万元。 综上,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