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
A项,《公司法》第32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存在的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的证据,股东资格的取得应综合考虑股东与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出资行为、权利享有、义务承担等多种因素而确定。
B项,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被登记的股东如果存在类似非法或错误登记的情形时,未必能具有股东资格。
CD两项,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记载属于证明股东资格的因素之一,但并非绝对或唯一因素,即使没有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的记载,通过其他因素综合判定股东也可取得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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