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题: [单项选择]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已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情况,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照《合同法》的原则,下列关于甲行为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B. 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C. 甲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 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中甲的做法属于的范畴。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权拒绝先为履行。本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