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一、国家组织专家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负责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和调整。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对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适当进行调整,增减之和控制在15%。对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各省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纳入本省的乙类目录。
三、各统筹地区执行国家制定的甲类目录和本省(区、市)的乙类目录,并对乙类目录中的药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个人自付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急救、抢救期间药品使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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