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1) 民主与法治的一般关系。
一方面,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宪政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法治与民主息息相关,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作为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法治的根蒂,在于人民掌握主权,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组成代议制立宪政府;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向广度和深度扩展;法治的活力,在于人民对于所委托的少数管理者及由他们组成的权力机构,通过法律和各种形式的分权与制衡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权威和合理运行;法治的形态,在于确立严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运行程序,这种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因此,民主化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从民主的发展史来看,民主理念要在国家统治中得到实现离不开法治。法治用程序保障了民主制的正常运行,没有法治及相关的意识形态建设,民主政治无法立根,甚至会走向反面,法治的确立有助于培养与民主相适应的思想和道德。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把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导到理性的轨道,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在法治社会中,民主是法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治支持民主,民主也兼容法治。既不能抛开民主片面地强调法治,也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片面地强调民主。
(2)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3) 民主与法治在法治建设中的体现。
第一,民主在法治建设中的体现就是坚持权力制约原则,因为:1) 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一个国家由谁来掌握统治权,政权机构如何组织,权力如何分配和制约,按照什么原则和规则来运转和行使,社会各种力量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来参与政治生活等问题,是法治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问题。能否实现法治,也取决于其权力结构中是否实行分工和制约。按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分工,通常是根据职能的不同,把国家机关划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三种类型。2) 法治的目的在于利用法律的刚性特点实现“规则之治”,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维护社会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假如国家权力不实行一定的分工,由一个机关甚至一个人既制定法律,又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那么法律就完全失去了其刚性的特征,该机关或个人就无须遵守法律,它或他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和利益恣意地制定法律、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于是,法律就不能实现对国家权力的规制,专横、恣意、腐败就不能避免,社会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就得不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就失去了基本的保障。
因此要保证一种职权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就必须借助另一种职权的制约和督促,即要求充分发扬民主,让权力之间互相监督,是维护法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不违背法律的有力措施。
第二,在立法方面,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体现在立法中的民主性原则之中。立法中的民主性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1) 立法内容的民主性。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的。2)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①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②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③立法过程要公开。
第三,在法的实施方面体现在:1)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①执法的主体合法。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②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采用的具体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③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以及时限进行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2)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相对性。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②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因此,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③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④司法权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通过这些种类广泛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
我来回答:
最新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