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题: [单项选择]2008年5月5日,甲乙的借款合同到期,甲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9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 自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 B. 自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25日 C. 自2008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5日 D. 自2008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25日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解析] 借款合同纠纷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乙因出差遇险的时间也未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