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C
【考点】债权债务消灭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这其中,(三)指的是债权债务的抵消;(四)指的提存方式;(五)指债的免除;(六)指混同。《民法典》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是合同法对混同的具体规定。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形。混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如企业合并,合并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时,合并后债权债务即同归于合并企业,从而发生混同,导致债的消灭。可见,C项正确。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行为,A项不符合题意。提存,是指债务人移转交付不能的标的物于法定机构,以代替向债权人交付从而消灭债务的行为,B项不符合题意。免除,是指债权人为消灭债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D项不符合题意。由此可见,掌握以上名词的含义此题变迎刃而解。解答本题时要求对四个选项所涉及的名词有一定的了解,否则有一定的难度。
MLC2006导则(守则B部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成员国在决定是否采纳这方面有自主权
②公约生效后,港口国实施检查涉及导则部分的要求
③是公约灵活性的体现
④目的是为了促使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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