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题: [不定项选择]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 A. 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B. 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C. 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D. 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丙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对甲与乙之间的合同的解除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