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题: [单项选择]刘某,60岁,早年丧妻,有两子一女:刘甲、刘乙、刘丙。2005年2月刘某与孙某结婚,刘甲、刘乙、刘丙对此非常不满,认为孙某与自己的父亲结婚会影响自己继承刘某的财产。三人私下订立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规定:刘某所有的12间住房三人每人4间,存款15万元每人5万元,待刘某去世后分割,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关于该协议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 该协议是可撤销的,刘某享有撤销权 B. 该协议是有效的 C. 因三人对该12间住房在刘某死后有部分继承权,因此该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D. 该协议是无效的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考点] 无权处分与继承的开始 [解析] 刘甲等三人无权在其父生前处分其父的财产,他们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的无效行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发生,因此这样的协议也不可能按照继承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