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D
出具法律意见书应重点核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的字样;以及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3.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4.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应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基金管理人;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等;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了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3.申请机构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某城市工业区内一汽车制造厂的生产工艺为:清洗除油→水清洗→磷化→水清洗→涂漆→水清洗→干燥→中涂→烘干→喷面漆→烘干清洗除油采用NAOH和合成洗涤剂,磷化使用磷酸锌、镍硝酸,涂底漆使用不含铅的水溶性涂料,中漆和面漆含甲苯、二甲苯,烘干采用热空气加热方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吸附处理后由3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产生的废水排入汽车制造厂污水综合处理站处理达标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请给出喷漆废水的主要污染因子,评价污水处理方式的合规性。我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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