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E
2010年3月万保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奥装饰公司和达明塑钢厂分别以自行开发的房产、货币资金和外购的钢材投资成立万海达建材经营公司,并约定按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问题:
1.各投资主体投资设立万海达建材经营公司的行为,所涉及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
值税应如何处理?
2.应如何确定各投资主体投资业务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要求计算具体数额)
1.(1)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此万保房产开发公司该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开发产品(房产)对外投资,发生所有权转移,视同销售房地产,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开发产品(房产)因投资引起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2)达明塑钢厂以外购的钢材对外投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外购货物(资产)因投资引起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3)海奥装饰公司以货币资金投资,不涉及税款缴纳。
2.(1)万保房产开发公司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确定:以投资确认的公允价值作为应税收入额,扣除账面价值和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作为该投资房产的应纳税所得额;
(2)达明塑钢厂投资涉及的增值税:以投资确认的公允价值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以投资确认的作为应税收入额,扣除账面价值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作为该外购钢材对外投资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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