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BCD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1年的处罚:①不接受、不配合证监会的检查、调查;②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③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④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⑤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⑥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⑦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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