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65.4×666.67×24×(1+30%)×(1+50%)=2040490.20(元)。
答案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本题的计税面积为实际占地面积65.4亩,折合65.4×666.67=43600.22(平方米)。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5条第3款、第6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本题中,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24元/方米,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占用基本农田应当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因此该企业耕地占用税的实际适用税额为24×(1+30%)×(1+50%)=46.8(元/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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