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题: [简答题]乙要求委托余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余某:男,无固定职业,三年前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余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诉减免。经查,对余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但余某不思悔改,现刑满刚释放,又到处告状,成了告状专业户。肖某,女,人称“肖铁嘴”,该人能说会道,但心术不正,一年前因煽动群众拒不缴纳税款,也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判处管制两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有前科劣迹,又喜欢胡缠乱搅;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戊只能作证人,所以,不允许三人为乙辩护。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参考答案:① 乙只能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乙要求三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② 余某没有正在被执行刑罚,又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可以担任乙的辩护人。故检察机关不允许其为乙辩护的理由不能成立。 ③ 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不具有担任辩护人的资格。所以检察机关不允许肖某为乙辩护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确的。 ④ 戊了解案件的部分情况,应作证人。因为辩护人与证人职责各不相同,一人不能身兼两任,故检察院不同意乙委托戊作辩护人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