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刘强不可以拒绝付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四是善意的第三人,因此,刘强对张三代表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得拒绝履行。刘强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清算后发现欠税款5000元,欠张三工资5000元,欠保险费5000元,欠李四外债8万元,在银行有存款2万元,变卖物品6万元,个人财产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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