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收养的特征有:
(1)身份性。收养行为创设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本质上说属于一种身份法律行为。
(2)法定性。由于收养行为是以改变亲权为目的,设定和变更亲子关系的行为,它将导致在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解除了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当事人各方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得到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和社会的认可,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主体的限定性。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4)效力的局限性。由于收养只设定一种拟制的亲属关系,而不能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以及与其他直系的和旁系的血亲之间具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事实,所以,它的效力仅仅及于亲属间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其他法律规定的血亲禁例,比如结婚的亲属禁例,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废除。
(5)可解除性。基于出生事实而发生的自然血亲自系本身不能人为加以解除,而收养关系是人为创设的,只产生亲属权利义务变更的后果,所以,既可以依法确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女性,25岁。3年来有发作性幻视,几分钟后幻视消失,即出现头痛,头痛持续数小时渐缓解。发作时无抽搐、无意识障碍,不发作时完全正常。
诊断首先应考虑()我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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