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题: [单项选择]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 A. 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 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 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 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宋代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因此,本题选项B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