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题: [单项选择]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欠了他5000元未还。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署名的收条,称所借的5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对被告隐瞒了借条仍存在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本案中,( ) A. 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 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 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 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考点] 证据的分类
[解析] 依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能否定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