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题: [单项选择]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A.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郭某时,没有让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 被告人王五的辩护律师要求查阅合议庭评议笔录,书记员告知其无权查阅评议笔录 C. 讯问犯罪嫌疑人周某时制作了讯问笔录,并将笔录交周某核对 D. 犯罪嫌疑人张某认为记录有遗漏,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改正后,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考点] 刑事诉讼正当程序原则的应用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所以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