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是一个独立拥有完全主权的封建帝国,中国政府对外国侨民都无一例外地行使司法管辖权。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侵略者凭借武力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破坏了中国独立主权的完整。在司法上,清政府被迫承认外国侵略者强行攫取的领事裁判权,标志着中国独立司法主权遭到破坏,中国司法制度开始半殖民地化。
第一,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国家取得的一项司法公廨特权。它通过驻外领事等机构,对在半殖民地国家领土内的本国侨民,根据本国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领事裁判权制度起源于欧洲,在中国肇始于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美国利用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战败后的困境,以武力相威胁,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中美五口贸易章程》(即“望夏条约”),继英国之后取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此后,法国、意大利、俄国、日本、德国、荷兰、比利时、瑞士等19国,通过不平等条约,或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相继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第二,会审公廨的设置。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中国政府设在租界内的特殊审判机关,管辖以华人为被告的刑民事诉讼案件。它是外国侵略者继攫取领事裁判权后,进一步侵蚀中国司法主权的产物。1863年底,英国驻上海领事为使其在战争期间攫取的租界华人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合法化和永久化,要求在租界内设立一个中国法庭,审理除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为被告以外的一切案件,而凡涉及外国人利益的案件,外国领事均可派人陪审。经清政府同意,上海地方政府,于同年5月派员到公共租界建立了“洋径浜北首理事衙门”,即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会同英国副领事审理租界内以华人为被告的轻微刑民事案件。1868年,由上海地方政府与英美驻上海领事订立的《洋径浜设官会审章程》,经清廷核准咨行,会审公廨制度正式确立。
第三,辛亥改革爆发后,外国领事团乘机接管了上海会审公廨,行政和人事任免权由外国领事掌握;承办的一切案件,包括华人之间的案件,均由中外会审官员会同办理。管辖案件的范围扩大,除囊括一切民事案件外,刑事案件可判处20年徒刑;适用外国法律,不再按中国律例审判;废止案件的上诉制度,使公廨成为终审机关。从而造成了在中国领土上“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裁判”的奇怪现象。加深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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