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题: [单项选择]下列各项在个人所得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 个人持有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 B.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C. 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D.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C、D属于免税的所得。
第18题: [简答题]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其所犯为何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何 参考答案: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① 犯罪主体: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部队、国有企业或事业等以及各党派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所在的某市友谊公司属国有企业,被告人又系该公司的经理,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具备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 ②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和公务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国家机关的职能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基本职能,其正常职能活动就是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背离国家机关活动准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遭到破坏。在案件中,由于玩忽职守除侵犯了国家机关的职能外,有时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它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本案中,所侵犯的客体就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国家机关的职能,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③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本身有时往往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则是过失的。本案中,黄某明知秦某有合同履行的信誉问题,却没有预见签订合同后的损害后果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因此其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犯罪。 ④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并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两种形式、本案中黄某以作为形式同珠海酒类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同时又以不作为形式对茅台酒的真假问题撒手不管,从而导致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此种“重大损失”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司法实践中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或者经济损失、伤亡人数不足上述数额,但情节恶劣,使生产、国家机关活动处于严重混乱状态;或者一贯玩忽职守、屡教不改等情节。未造成上述“重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玩忽职守,共造成大约130万元的经济损失,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