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田某承包的土地与孙某承包的土地相邻,而且位于孙某的土地中间,不经过孙某的土地就无法耕种,因而田某和孙某因承包土地形成了相邻关系。根据《民通意见》第99条和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或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孙某拒绝了田某的要求,甚至要求田某交纳“买路钱”,不仅侵害了田某的正当利益,而且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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