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栝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与服务大局五个基本方面,它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 则,也是科学化、理性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表达。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特征在于人民性。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民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参与主体与推动主体,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并非少数精英的专门活动,而是依靠人民、属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在这个人民性的根本特点下,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就是这一要求的逻辑延伸与必然要求, 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必然表现。司法的人民性是指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 民、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要正确实现这个特性,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司法的专业性与人民性之间的关系,而实现人民性的根本方法与途径在目前则是要大力加强司法的能动性。
4.司法能动性表现为三个方面:
(1)从人民司法的目的来看,司法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对个案“定纷止争”的解决,而是要努力实现通过个案正义来促进社会问题的全面解决。
(2)从人民司法的过程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服务、创造各种诉讼便利、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参与途径。
(3)从司法的技术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突破对法律条文机械、简单的适用,强调能动的解释法律、进行法律推理,通过法律技术的运用来实现普遍正义。
5.要正确实现公平正义与执法为民的目标,最后还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它们是不矛盾的。
(1)二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司法被动性强调的是司法的启动过程应该严格遵循“不告不理”,法院不应该主动启动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程序;司法能动性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主动与积极。
(2)司法被动性是根本原则,不能动摇司法被动性是司法中立与司法公正的保证,因此带有更加根本的意义,司法即便发挥能动的功能,也要注意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是否有明 显不正义的情况。
(3)司法能动不是“司法盲动”,不能逾越基本的原则。司法能动不能突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不能逾越司法权的功能去行使相关权力,另一方面不能背离实现正义这样一个基本的目的去主动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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