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题: [单项选择]甲乙在某市的花园小区高档住宅买了一套房子,约定按份共有,双方的份额均为50%。后来丙买下了甲、乙隔壁的房屋。甲、乙将房屋装修后出租给丁。因甲、乙打算做一笔生意,于是决定向戊借款,并以此房子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因出国急需用钱,欲将自己对该套房子的一半产权转让。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 乙、丙、丁、戊都有优先购买权 B. 丁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第一顺位 C. 假设戊购得甲的份额,不论在该房屋上是否有后顺位的抵押权,戊享有的抵押权消灭 D. 甲若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乙,丁仍然可以依照原来的租赁合同享有权利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解析] 依《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