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题: [单项选择]2004年10月,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5月,A公司又吸收了丁人股;随后不久,发现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汽车其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于是要求甲补交其差额,但甲个人财产不足抵偿其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的出资部分,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 不足部分由乙、丙、丁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B. 不足部分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C. 不足部分由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 不足部分以甲从A公司分得股利补足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补差责任。注意,补差的股东是设立时的股东,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故此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