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题: [多项选择]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民法上的共同共有关系: A. 甲、乙二人各自出资10万元购买了一处门市房,约定按出资比例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B.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座旅馆,甲、乙主张按份共有,丙主张共同共有,都没有证据 C. 甲、乙、丙三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生活用房 D. 甲、乙的父亲去世遗留财产6万元,甲、乙均可依法继承遗产但尚未分割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民法上的共同共有关系。 A项属于按份共有情形,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类型
第28题: [单项选择]杜某和钟某1997年合伙开饭店,因经营有方,饭店生意兴隆,1998年5月,钟某的妻弟李某要求入伙,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若杜某不同意李某入伙而钟某同意,则李某不能入伙 B. 若杜某和钟某都同意李某入伙,但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李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能自营饭店 C. 若李某入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于1998年5月以前合伙债务李某不负偿还之责 D. 若李某入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入伙之前债务李某与杜某、钟某负连带责任,但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杜某、钟某追偿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