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甲男在公司的股份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夫妻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在公司的股份为双方婚后所得,且不属于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何认定乙女为甲男办理的家庭财产均属甲男这一公证的效力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对公证证明在诉讼中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而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未约定财产归属的,应适用共同财产制。由于本案双方并未约定夫妻财产,上述公证证明并非乙女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被推翻。因此,包括公司股份在内的家庭财产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应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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