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题: [单项选择]原告冯晓辉,大学毕业,为解决工作问题上访市人事局、劳动局。一日,因不服信访工作人员安排而在市人事局大吵大闹,致使人事局停止办公1小时。后经区公安分局处理,给予冯晓辉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冯晓辉不服,于5月4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直至5月11日市公安局也未作出决定。冯晓辉遂于5月14日起诉至区人民法院,则该区人民法院应: A. 受理此案 B. 不予受理,理由是该案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 不予受理,理由是治安行政案件以行政复议为前置,未经复议不得起诉 D. 不予受理,理由是已过起诉期限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1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