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E
Ⅰ项,《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修订)第7条规定,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发审委委员每年至少更换一半。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Ⅱ项,第27条规定,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Ⅲ项,第10条第4项规定,发审委委员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Ⅳ项,根据第16条第3项规定,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2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应及时提出回避。
Ⅴ项,第28条规定,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普通程序)规定。第34条规定,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特别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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