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题: [单项选择]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4年10月1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10月18日付款。9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没有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10月1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 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 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