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ABCDE
浙政发[2005]17号《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2.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3.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5.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我来回答:
最新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