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本案的错误在于:
(1)应该到庭的甲三、甲四未传唤到庭。
(2)法院只在部分当事人中调解了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中的一个请求。
(3)有执行内容的应制作调解书而未制作。
(4)不应让原告撤诉结案。
2、理由:
简易程序是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只是在原告的起诉方式上、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上和传唤诉讼参加人的方式上简便,审判组织形式简单,庭审程序简化。但是,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程序、制度,则不能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决不意味着可以草率从事,故本案的处理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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